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时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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