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水系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水系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协调解决水系保护工作中的联合执法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系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水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系管理机构,由其负责水系水面和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发生在本辖区水系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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