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系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水系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展水系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水系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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