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调度、水质保护、水系附属设施维护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及其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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