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船只擅自进入水系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