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质保护和人身安全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水域和禁止时段,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水域和禁止时段内不得游泳。
在游泳水域和时段,游泳人员和组织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游泳水域和时段,游泳人员和组织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