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