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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