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 市规划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分别纳入城市、镇规划统一管理,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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