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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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第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 市规划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乡、村庄的乡规划...
第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
第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绿化、水利、电力、热力、燃气、通信、教育、文物、消防、给排水、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环境...
第九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城市历史风貌地区、...
第十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
第十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交通等方面的影响评价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先进行相...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展示厅等进行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
第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发...
第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
第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
第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编制单位对控制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实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推动建立电子报批审查平...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土地、文物、消防、教育、卫生、水利、市政、绿化、环境保护、人民防空、...
第十九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土地划...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申请,核...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推行地下铺设,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
第三十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应当至少进行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涉及听证事项的...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持下...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届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
第三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规划编制、测绘、勘察设计...
第三十九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
第四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第四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符合土...
第四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
第四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体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物的,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
第四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勘察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勘察、测绘,第三方评价机构作出错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