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