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核发机关在作出延期决定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进行处理且依法向核发机关通报情况的,核发机关不予延期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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