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建设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