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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