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