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