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土地、文物、消防、教育、卫生、水利、市政、绿化、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广播电视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请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