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实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推动建立电子报批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审批效能和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有关日照、间距、退界等城乡规划指标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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