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编制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现场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附具论证和公示相关材料、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处理结果。
(一)组织编制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现场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附具论证和公示相关材料、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