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展示厅等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准后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展示厅等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准后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