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展示厅等进行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通过现场或者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还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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