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交通等方面的影响评价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先进行相关影响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作出的影响评价报告不得通过改变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现状建筑、路网布局、交通组织方式等满足项目需求。
第三方评价机构作出的影响评价报告不得通过改变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现状建筑、路网布局、交通组织方式等满足项目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