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设计及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设计及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