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已审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自愿并且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高度、移位、增加建设面积、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采取补办手续、核减后续工程高度或者面积等整改措施后,仍然能够满足高度控制要求、建筑整体风格、容积率指标、日照间距、道路退让、消防安全间距、用地红线退界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但可以通过补建、同等建筑面积替代等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五)影响建筑消防安全,但采取整改措施可以消除对消防安全影响的;
(六)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但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
(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其他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已审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自愿并且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高度、移位、增加建设面积、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采取补办手续、核减后续工程高度或者面积等整改措施后,仍然能够满足高度控制要求、建筑整体风格、容积率指标、日照间距、道路退让、消防安全间距、用地红线退界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但可以通过补建、同等建筑面积替代等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五)影响建筑消防安全,但采取整改措施可以消除对消防安全影响的;
(六)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但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
(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