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体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规定建设,其建筑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混同,拆除后可能影响整体建筑安全的;
(三)拆除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拆除将影响公共配套设施功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不能拆除的其他情形。
前款涉及的违法建设影响自身或者相邻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必须拆除。
(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体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规定建设,其建筑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混同,拆除后可能影响整体建筑安全的;
(三)拆除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拆除将影响公共配套设施功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不能拆除的其他情形。
前款涉及的违法建设影响自身或者相邻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