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物的,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