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五)影响建筑消防安全,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日照采光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七)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要求的;
(八)对自身或者相邻建筑安全产生影响,无法消除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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