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