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勘察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勘察、测绘,第三方评价机构作出错误影响评价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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