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后管理,从放验线至竣工规划核实前,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