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职权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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