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予出具核实文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对同期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对同期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