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届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