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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