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