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规划编制、测绘、勘察设计、开发建设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诚信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