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禹州市、长葛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襄城县、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安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项、第五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一)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禹州市、长葛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襄城县、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安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项、第五项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