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