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