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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