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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