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
(三)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
(三)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