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