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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