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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