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