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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