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