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