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理干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