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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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氛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
第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
第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水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
第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临街两侧的单位、门店、住户负责搞好各自门前所属(辖)的卫...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
第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构)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
第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平台、外走廊、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
第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电力、电信、...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
第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刷新...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全天免费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管理者负责所管...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
第三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兴办...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载垃圾、砂石、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
第三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第三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
第四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晾挂物品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处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
第四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
第四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
第四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
第四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
第四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建设,并处该设施...
第四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
第五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轮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第五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未硬化进出口路...
第五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其负责人批准,可...
第五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第五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侮辱、围攻、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